好心借車給朋友卻被其私下賣掉,要求買主返還,卻遭對方以留置權為由予以拒絕,其抗辯理由能否成立?2015年1月21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返還原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李某、林某將占有原告常某所有的轎車返還給原告。
原告常某與被告李某原系朋友關系。2014年6月末,被告李某向原告常某借用轎車一輛,并于同年7月3日,被告李某駕駛該車輛從林甸縣返回大慶市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掉入溝中,造成李某受傷,借用的車輛受損。被告李某被送進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事發后,原告曾向李某詢問車輛情況,對方卻稱在維修中。因治療急需用錢,被告李某便將受損的車輛以35000元的價款賣給被告林某,并將車輛及車輛登記證書交付被告林某。之后,被告林某將該車拽到維修廠進行維修。車輛維修完畢,被告林某又為車輛繳納強制保險費1370元,保險期間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保險辦理完畢后,被告林某又給原告常某打電話,要求其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這時原告常某才知悉自己車輛已被朋友李某賣掉,為此原告常某將李某和林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返還自己的車輛。
在訴訟中,被告林某稱,簽訂合同當日下午,自己才發現車輛登記證上記載所有權人的名字是常某,自己是善意取得。另外,自己已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故對該車享有留置權。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常某系涉案轎車的所有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被告李某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車輛出賣給被告林某,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權,負有將車輛返還給原告的義務。被告林某在李某交付車輛登記證書后,應當知道原告常某系車輛所有權人,明知李某無權處分車輛,購買后進行維修,受讓車輛時不是善意的,且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不能善意取得該車輛,拒絕返還原告車輛亦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權,也負有將車輛返還原告的義務。被告林某購買車輛后,一直占有車輛,故被告林某繳納強制保險費,原告不應承擔給付義務。被告林某稱簽訂合同時不知道車輛所有權人系原告常某,沒有證據證明,且不符合實際情況,辯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林某不是合法占有原告車輛,故其提出享有留置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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