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海市女司機王某駕車肇事后逃逸,受害人家屬將王某、王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及王某的工作單位告上法庭。近日,臨海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商業保險獲法院支持。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11萬元,肇事者王某個人賠償32萬元,王某所在單位賠償14萬元。
王某是臨海某農莊的經理,其所在單位為其配備了一輛小型轎車,平時用于公司經營。
2014年2月4日晚,王某駕車不慎與受害人高某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高某當場死亡。王某沒有及時報案和救治傷員,而是選擇駕車逃跑。第二天上午,王某向警方投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受害人家屬找到王某索賠,王某表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第三者商業保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表示,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免除責任的事由,肇事者有逃逸行為,應當由肇事者自行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在發生事故后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的單位在管理車輛上存在一定疏忽,應承擔一定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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