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5月,原告唐某與被告張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檸檬酸石膏粉,檸檬酸石膏粉質量須合格[抗折強度:4(Mpa),標準稠度:70(%)],如果檸檬酸石膏粉質量不達標則應雙方協商降價或由原告運回。后原告向被告運送了40噸檸檬酸石膏粉,被告在對檸檬酸石膏粉進行使用了之后(全部用完,沒有剩下石膏粉),以石膏粉質量存在問題為由拒付貨款。原告多次催貨款未成,于是將被告告上法院。
【分歧】
關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檸檬酸石膏粉是否符合標準,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提出檸檬酸石膏粉存在質量問題,但卻在沒有及時通知原告進行協商處理的情況下直接使用,據此可以推定自己提供的檸檬酸石膏粉是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的,被告應支付貨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提供的檸檬酸石膏粉確有質量問題,依照行規和雙方約定,原告違約,被告可以不支付貨款。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所述:
首先,對于產品質量問題。該案是一起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提供的檸檬酸石膏粉是否達到標準是解決雙方爭議的關鍵,如檸檬酸石膏粉質量合格,被告則應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價款,如檸檬酸石膏粉質量不合格,則應由雙方依約協商處理。但由于客觀上被告對該批檸檬酸石膏粉已經使用完,無法再對其質量進行檢驗,而對于產品質量無法檢驗的法律后果應如何承擔,我國法律均明確規定。
其次,關于貨款支付問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所以該案的買受人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檸檬酸石膏粉是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由被告支付相應的貨款。
再次,關于舉證分配問題。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檸檬酸石膏粉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
【結論】
本案原告張某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向被告提供檸檬酸石膏粉的事實,在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提供的檸檬酸石膏粉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的情形下,則由負有舉證責任的被告唐某承擔不利后果。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mmht/mmjdal/190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