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成通車后,通車范圍到某市終止。高速公路的指示牌上雖有通向上海的指引,但屬該高速公路在建的二期工程。某高速公路某收費站系機動車在該地進入某高速公路唯一的入口。
2011年5月14日20時30分,居住在本地2年多的蔣某持高速公路通行卡駕駛小轎車由某高速路口進入高速公路后,駛入了標示為通往上海方向的未開通且警示阻隔設施不在位的匝道,最終在某路段斷頭路墜落,車損人傷。
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蔣某未安全駕駛,負全部責任。在本次交通事故前,某醫院還多次在此事故地點搶救過其他同類交通事故傷員。
蔣某以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未在該互通主線及匝道上明顯設置方尖錐、隔離墩等封閉及引導設施,應承擔管理失職的過錯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高速公路營運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事故由蔣某負全責,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評析】
1、法律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者除外。本案中,高速公路為人工構筑物,主要是用來為社會提供高速、便捷的通行環境,為了確保高速、便捷得以實現,法律要求高速公路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盡到審慎的巡查和維護義務,對可能存在的通行障礙須提前消除。
2、法律沒有直接規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人的安保義務,但其提供服務之職能必然要求其提供的通行服務具有必要的安全性。本案中高速公路收費通行的做法足以說明其具有經營性,而車輛之高速通行必然會帶來高度危險,防范高度危險,提供便捷之通行服務,經營管理者必須擔負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以確保接受服務的車輛能夠正常通行并不招致危險。
3、高速公路之特性足以讓駕駛人相信可通行道路是安全暢通的。高速公路作為通行服務載體,以其相對安全、便捷等特點讓世人接受,車輛駕駛人員進入高速公路后,足以相信前方開放的道路是暢通的,若不暢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須據其高度的注意義務及時警示。而作為駕駛員只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安全駕駛的普通注意義務和及時接收各種通行信號即可。
就本案而言,高速公路之經營管理人并未盡到高度安全保障義務,沒把未開通的斷頭路與開通的道路隔離開,導致駕駛員按“開放即暢通”之合理判斷進入了斷頭路,即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駕駛員沒及時獲取通行信息是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故須由高速公路營運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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