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月17日6時許,錢某駕駛魯BH9505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南往北行駛,途徑大廣高速公路2915Km+2M處,撞開前方停于慢速車道內由被告高某駕駛的粵B2AJ69號小車,又撞上前方停于慢速車道內由呂某駕駛的冀FB9361/冀F5K80掛號重型半掛車,致使錢某當場死亡。錢某生前為山東省萊西市農村戶口居民,其準駕車型代號為A2。因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錢某親屬起訴高某、呂某及保險公司,主錢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評析】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4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者,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是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的,或是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者,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記錄。從準駕車型及代號附表可知準駕車型是牽引車之代號即為A2。依上述法律規定,持有準駕車型代號A2,只能證明其取得駕駛相應機動車資格已滿法律規定之年限,而不能直接證明其在該年限內一直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職業。同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也未規定增加準駕車型時需要提供駕駛人經常居住地、職業、收入來源等憑證,即行政管理部門于考慮是否核準申請人增加準駕車型之請求時,并不會審核申請人之經常居住地、職業、收入來源等的相關事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的相關規定,農村居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需要滿足經常居住地和收入來源均為城鎮的要求,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公民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到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之處除外。即農村居民須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收入來源于城鎮者,才能主錢按照城鎮標準計其算死亡賠償金。
故符合行政管理法規相應要求卻不一定符合民事法律要求,本案原告方僅依據錢某生前駕駛證準駕車型代號為A2不能證明其事發前在城鎮居住滿一年、收入來源于城鎮,死亡賠償金不能按照城鎮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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