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0月12日9時30分左右,余某某駕駛小轎車在某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碰撞一鐵塊,造成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余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后,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向余某某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0 700元。
保險公司經調查后認為,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系事故發生高速路段的經營主體單位,負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義務。該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職責和義務,造成車輛損失,應承擔法律責任。為此,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追償保險賠款10 700元。
【評析】
首先,被保險人駕駛車輛于高速公路上行駛,被保險人與高速公路之管理者即被告之間即形成了有償使用高速公路之合同關系。作為高速公路之運營管理者,被告應當履行保障高速公路之安全、暢通的職責,保障車輛之安全通行。
其次,被告提供清掃、巡查記錄表,擬證明其已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要求,對事故之路段進行了清掃、巡查及養護,不存在任何過錯、違約行為,無需承擔責任。但《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只是一個行業標準,被告按照行業標準之要求進行巡查、養護,是在履行其日常經營管理行為,對被保險人與被告之間之有償使用合同,并無法律效力,即便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也并不足以證明被告之行為已足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最后,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之上行駛,須集中注意力謹慎駕駛,由于其未按照操作規范進行安全駕駛,對于事故之發生亦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經審理后調解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擔5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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