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廖某和被告周某是同村的好友。2012年9月,被告周某要拆舊房子建造新房子需要木料。同年9月24日,原被告口頭約定,由原告將鄰村的木料運回來。由于原、被告是好友,口頭約定沒有商量報酬。原告廖某駕駛自有的無牌農(nóng)用貨車去運木料,行至鄰村的村級公路的一拐彎處,因操作不慎翻車造成原告廖某左手臂受傷傷殘9級。原告廖某索賠無果,遂訴至法院。
【律師觀點】
上海勞動律師認為,原、被告之間是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周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原、被告之間應認定為運輸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被告周某無需對原告廖某的人身損害賠償承擔責任。理由如下:
所謂雇傭關系,是指雇工提供自己的勞動力為雇主完成一定行為,雇主根據(jù)完成的行為給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的民事法律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8條規(guī)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托運人收取運輸費用的合同。”在審判實務中,雇傭關系與運輸合同關系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qū)別:
其一,兩者的標的不同。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方授權(quán)或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傭關系注重無形的勞務給付,目的是供給勞務。而運輸合同關系表現(xiàn)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勞動結(jié)果,目的是通過勞動產(chǎn)生的工作成果。在雇傭活動中雇員所提供的是勞務,而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提供的是運送行為,承運人完成運送必須借助運輸工具,否則運輸行為便不能實現(xiàn)。在本案中,被告周某拆舊房屋建新房需要木料,其本身沒有運輸車輛和相關設備。被告之所以選定原告廖某為其提供服務,最基本的前提是原告具有運輸工具,可以實施運送行為,被告主要依靠的是原告的駕駛技術和運輸工具,被告所需的也正是原告的運送行為而非出賣勞動力的一般性勞務活動。由此可見,這與僅提供勞務的雇傭關系具有本質(zhì)區(qū)別。
其二,而者取報酬方式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報酬體現(xiàn)為工資,由于雇主與雇員之間是穩(wěn)定長期的關系,是有持續(xù)性的,因此雇員取得報酬的方式是固定呈周期性的,通常按勞動時間一周或一個月來計算。而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獲取的是運費,是物化的勞動成果得到的報酬,通常按趟次、運量來結(jié)算,且多為一次性付清。本案中,原告主張,事發(fā)當天雙方僅口頭約定原告運輸木料,雙方未當場講清報酬如何支付,因此其取得的報酬是工資而不是運費。原告平時從事運輸業(yè)務,原、被告又系鄰居,雙方十分熟悉,雖未當場說明如何支付報酬,其實雙方對報酬的支付方式已心中有數(shù),應當認定雙方已認同按當?shù)剡\輸費用進行計算。同時,原告自帶車輛,該車輛的用油、修理費用均由原告自理,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廖某獲得的是按趟次即每趟收取的運費而不是工資,這也說明本案屬于運輸合同關系。
其三,二者主體間的關系不同。在雇傭活動中,雇主有權(quán)對雇員的勞務活動進行監(jiān)督,受雇人受雇主約束,雙方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以及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但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無權(quán)監(jiān)督承運人的運送,承運人只需按照約定將貨物運運到目的地即完成合同義務,承運人有權(quán)自主選擇運輸方式、工具及路線等??梢?,在運輸合同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具體到本案中,雙方口頭約定原告運送木料,原告只需將木料按時、按地點、按量運送至目的地即鋸木廠即完成相應的法律義務,至于原告如何將木料運送至鋸木廠,選擇怎樣的運輸路徑,以及駕駛何種運輸工具,被告并未提出特殊的要求,也沒有對其進行限制。原告自行提供運輸工具,自主選擇運輸路徑,駕駛其所有的三輪機動車運送木料,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并沒有形成從屬關系。#p#分頁標題#e#
綜上,根據(jù)兩種合同的主要區(qū)別,結(jié)合本案認為原、被告是運輸合同關系。因此,原告在履行合同義務時造成自身損害,被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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