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南往北行駛,途徑某高速公路2915Km+2M處,先撞開前方停于慢速車道內被告高某駕駛的小車,又撞上前方停著的劉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張某當場死亡。交警大隊經調查后認定張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高某負有次要責任,劉某不負有事故責任。高某所有的車輛于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F張某親屬上訴至法院,要求高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贍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被告高某辯稱,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本案精神撫慰金。
【評析】
一、從文義解釋來看。根據《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請求。
二、依據最高院復函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中明確表示:請求權人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的部分可以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此函中的“請求權人”不只是指受害人,還包括被保險人。因為保險法中規定了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也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雖然交強險相對保險法來說是特殊法,但其仍然適用保險法有關保險領域基本概念的規定。因此,該函中的“請求權人”也包括了本案作為被保險人的高某。
三、精神撫慰金賠償選擇權主要針對被保險人。由于商業三者險是不賠償精神慰藉金的,所以不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精神慰藉金的,精神撫慰金就必須由侵權人和受害人依事故責任比例分擔,如侵權人沒有經濟能力或者逃避賠償的,受害人的賠償權利就很難得到應有的保障;再比如侵權人有經濟能力賠償的,得到的賠償款也不會有任何變化。因此,精神撫慰金選擇權對受害人僅僅具有潛在的意義。但是,精神撫慰金對侵權人或被保險人來說卻意義重大。如果保險人被允許擁有此項選擇權,則就避免了精神撫慰金在商業三者險中不能得到賠償而需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困境。
四、否定被保險人的精神撫慰金賠償選擇權顯失公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決定由保險公司所設定的商業三者險是否賠償精神撫慰金,明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這種情況下再否定被保險人通過行使精神撫慰金賠償選擇權來適當緩和此種不利地位的行為,那么不管是從程序方面還是實體評價上,對被保險人都是不公平的。
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精神撫慰金賠償的選擇權是符合法律宗旨和公平原則的,高某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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