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武某系某商店聘請的業務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武某的工作職責是在本市及周邊地市推銷貨物,工作沒有規律下班一般時間較晚,武某一般在商店的倉庫吃住的由該商店包吃包住。2013年4月15日晚上武某與同事在外地推銷貨物回到商店,同事騎電動車載著武某去倉庫吃飯,武某途中不慎從車上摔下,經搶救無效身亡。
武某父母要求認定武某的死亡為工傷的申請,當地人保部門認為武某乘坐同事電動車到倉庫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屬從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從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武某的死亡為工傷?!?br />
【評析】
武某的死亡屬于工傷,但人保部門適用的法律存在錯誤,應予以撤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是“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的“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收尾性工作”主要指在法律規定或單位要求的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后一段合理的時間內,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本職工作或者領導指派的其他工作相關的收尾工作。
首先,武某的工作職責是在本市及周邊地區推銷貨物,其回作為住處的倉庫只是回去吃飯而已,并沒有另外其他商店交代的工作任務。雖然武某與商店的勞動關系是包吃包住型的,但是“吃與住”屬于雇傭者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是員工的權利而非義務,更不是工作內容。“吃飯”作為每個人必需的生活行為,雖有為了積蓄工作能量的目的,但并不能以此作為其屬于收尾性工作的范疇。其次,武某與同事騎車回倉庫吃飯的途中應屬于下班途中,而非在工作場所內,因此不具備收尾性工作的地點條件。盡管武某推銷的工作規律性較差,工作地點經常不固定,但也不是完全無法區分開來。包吃包住型的勞動關系并不代表武某全天二十四小時的時間都歸商店支配,勞動法明確規定了每天八小時的工作制,而在本案武某與商店的勞動關系中,只有武某在實行為商店推銷貨物的工作職責或者商店委派其他工作任務而武某接受該任務時才屬于工作時間,而在此之外武某的時間屬于其自由支配。事發當天,在武某完成當天的工作職責之后準備回倉庫住處吃飯應該屬于其自由支配的時間,此時其所在的場所當然不是工作場所。
故此,事發當天武某在外地推銷貨物回到商店的時候已經是晚上了,按照工作職責與工作場所來說武某回倉庫吃飯的途中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屬于收尾性工作情形,而是屬于該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人保部門在做出工傷認定上適用法律錯誤。
結合本案,人保部門對武某死亡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lwzsh/lwjdal/188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