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7月19日某時,蓋某駕駛農用三輪車與被告常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蓋某當場死亡、三輪車受損。蓋某的法定繼承人良某等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常某及常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353790元。
受害人蓋某生前系農民,發生事故時63歲,被扶養人良某系蓋某的母親,僅蓋某一個孩子,無其他生活來源,已81歲。
【評析】
法律規定,受害人因傷遭受損失,賠償義務人須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之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據此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之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利益損害,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若難以實現,將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應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一定標準給予這些人一定數額的賠償。
受害人蓋某是其母親良某的法定撫養義務人。法律未規定父母在什么情況下可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沒有規定子女在什么情況下可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受害人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否,并非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要件。影響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只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及被扶養人之年齡等因素。受害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否不是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法律要件。
蓋某雖已超過退休年齡但未生前仍從事生產勞動。據我國社會實際情況來,很多人盡管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未取得退休金、養老金,仍在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依靠勞動所得維持自己及家人之生活。就本案而言,蓋某生前的確從事勞動。良某系蓋某的被扶養人,她因兒子蓋某去世而遭受生活來源的損失,且自身無任何收入來源,為了維系良某的日常生活,侵害方應當對其進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jtsg/jtjdal/206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