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月23日晚8時,被告人曲某駕駛一重型普通貨車行駛至撫州市區時,將車輛停靠于市區一大道的右邊。5分鐘后,黃某酒后駕駛一摩托車搭載單某同向行駛至該路段時,與貨車車尾相碰撞,造成單某死亡,黃某受重傷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作出責任事故認定,認定被告人曲某應負主要責任。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曲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訴至法院處理。
【評析】
黃某酒后駕車,應屬違法,且在光線、視線尚好,且路面平坦的肇事路段,沒能注意到前方行駛道路上有違章車輛停放,沒采取制動措施,致使摩托車直接撞上被告人曲某違章停放的貨車上,黃某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此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相當大的過錯,與被告人曲某的過錯程度相當,對本起交通事故雙方應負同等責任,據此,應宣告被告人曲家駒無罪。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技術鑒定范疇,屬于一種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認真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審慎決定能否采信該事故責任認定,約不可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權威性、公正性。
作為我國交通管理機關的公安機關,其對交通事故按規定作出責任認定,是與其行政管理職能密切聯系的,而責任認定本身卻是一種評價行為,與鑒定、評估等一樣,其基礎是評價者的專業技術,以居中者的身份,對事物通過技術手段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公安機關是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依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同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此責任認定行為與技術鑒定行為具有相同的特征。技術鑒定行為是指由鑒定人運用專門技能或知識,對某些專門性問題而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進而得出事實性結論。同樣,責任認定行為是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現場獲取的證據和資料進行各種鑒定后,依照有關事實、法律規定和技術鑒定結論,并遵循嚴格的操作規程來確認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所作出的綜合性認定行為,是一種判斷和認證、推定的認定行為。
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刑事、行政、民事等訴訟中也只作證據作用,人民法院對鑒定的合法性有權進行審查,經查證屬實的,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查證不實、不合法的,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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