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2月13日19時左右,原告孫某酒后駕駛摩托車沿318國道行駛途中,駕駛的摩托車碰撞了被告錢某駕駛的由于故障停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間的大型貨車以及擺放在車后方的輪胎鋼圈,(車后沒有設置反光的標志以警示),造成孫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發過后,孫某在該縣的人民醫院、某附屬醫院治療,支付了醫療費共65149.37元。
2018年8月31日許,孫某經由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其左上肢功能已部分喪失(傷殘等級九級)、8根肋骨骨折(傷殘等級十級),是多等級傷殘。
被告錢某的貨車在被告孫保險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此次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期外。
由于原告和兩被告間協商賠償的未果,原告孫某決定起訴,要求被告錢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63171.28元。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為,原告孫某駕駛摩托車應知道車前有車輛停放,但其未盡注意安全義務,有一定的過錯,并且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而被告錢某在機動車故障后排出故障時占道停車,且沒有加強警示標示,對本次的事故也有一定責任。
根據以上所列法規和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被告錢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支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后,不足部分按雙方當事人過錯的責任比例分擔,各占50%。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jtsg/jtjdal/218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