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的免責事由,只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四種免責情形,但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作部門規章,法院判決時只能作為參照,不能直接適用,且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該處理辦法的免責規定也明顯超出了教育部的立法權限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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