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品房買賣雙方約定“交付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時房款總金額不變”發生糾紛時,應當結合具體案件分析該約定的效力,分別情況處理。如果合同條款是銷售方自行擬定的格式條款,交付面積明顯小于約定面積時,人民法院可根椐《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條款,符合自愿原則,但面積相差太大,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以根椐《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申請撤銷或變更,自當事人知道面積差異時起一年內不申請撤銷或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該約定有效;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條款,符合自愿原則,且面積相差不大,人民法院應認定該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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