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在約定或《解釋》規定的期限內買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更多]
答:買受人不能取得房產權屬證書的原因是比較復雜的,分析起來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 (2)開發商未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開發商違章建房,違章的部分無法辦證; (4)開發商不能提供規定的資料; (5)其他原因,比
法律禁止轉讓的房地產
陰陽合同違約金條款應以陰合同的中約定為準,因為這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理解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效性應視情況而定
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其行為無效。
當事人關于由一方當事人承擔過戶全部稅費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133-700-11000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