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視情況而定。商品房買賣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內容,一般業主難以全面了解的,尤其是商品房開發早期,管理不規范,是否需要預售許可證業主并不清楚,行政主管部門也疏于管理,開發商沒有依法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銷售,業主沒過錯,而在于開發商與地方政府,因此以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頒布為界限,在該解釋頒布前,如果合同已經基本履行完畢,商品樓盤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業主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為維護交易安全與社會穩定,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該司法解釋頒布后,根椐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如果開發商一直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應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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