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期內,房東將出租房屋出售,往往要求承租人限期搬離,以便房屋交付下家。然而,根據法律規定,房東無權要求承租人搬離。
《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都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即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所以,房東不能基于房屋出售他人而要求承租人搬離,同樣新房主也不能因取得房屋產權要求承租人搬離,承租人有權一直租住直至租期屆滿。
在房東出售房屋的過程中,法律還賦予了承租人一個權利,優先購買權。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所以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確保承租人能優先購買,否則,就要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那么,承租人如何確定具體損失數額呢?承租人可以起訴時房屋市場價和房屋實際售價之間的差價部分作為賠償數額進行主張,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以差價作為標準,在此范圍內酌情認定一個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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