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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談某在2012年5月談某將自己在村集體土地上建的一棟共七套的樓房(只辦理了一個的產權證不能辦理土地證)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千元(當地全產權房的價格為每平米6000元左右)的價格賣與了外地來此做生意的盧某,雙方簽訂了買賣房屋協議并已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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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11月20日和2009年12月10日分別兩次,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被告付某分別簽訂兩份《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某小區的房屋兩套出賣給被告付某。合同約定付某首付20%,其余價款均采取商業貸款的方式付款即向銀行借款支付。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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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判決認定,甲乙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甲方賠償因其斷電行為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80%,共計5萬余元;駁回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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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的買賣合同都有效,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房屋登記于廖某名下,為廖某所有,劉某需要向張某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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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某房地產公司是否有權向被告張某要代理費,取決于居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完成。被告未完成“促成甲乙雙方簽署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的居間服務義務,對其要求張某支付居間報酬及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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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房屋雖然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依據合同法和物權法有關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仍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的履行與標的物的轉移并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段餀喾ā返谑鍡l規定,當事人之間若有設立、變更、轉移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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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考慮原告的實際情況,該院酌定七被告平均分擔老人各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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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接通的是臨時用電,不能滿足城市生活所需,不符合交易目的,應視為違約。鑒于何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遭受的損失,且雙方約定違約金明顯過高,故法院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考量,酌定開發商支付違約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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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屋鬧心事就接踵而來,不是滲水就是起硝,你不把房屋維修好我就不把購房余款支付給你,買賣雙方就此發生糾紛。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了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李麗利與房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裝修進住不久房屋就開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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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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