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與前妻云某有三名兒子,分別為長子李大、次子李二、三子李三。其前妻于2003年去世(去世時,三個兒子均已成年)。在前妻去世后的第二年,原告李某經他人介紹和一個帶著五歲孩子(孫某某)的離異女趙某便一見鐘情,并火速登記結婚,并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幸福的生活甜如蜜,且與繼子孫某某相處非常融洽,而且還對其百般疼愛,關照程度遠遠超過了自己的親生子,這讓三個親兒子非常不滿,并且時常與父親發生矛盾。
隨著日子一天天地過去,三個親生兒子都已成家立業。繼子孫某某也已經成人了,并且走上了工作的崗位。原告感覺到自己真的老了,到老時有些眷戀孩子們。于是原告李某便想和孩子們共度上美好的晚年。然而,三個親生孩子卻并不予理會,并認為在親生母親離世時,不到二年就和繼母結婚,這種行為屬于對母親的不忠,而且再婚后又特別偏愛繼子,對自己親生的三個孩子并沒有盡到一個好父親的責任。
由于和三個親生兒子的關系無法調和,老人李某便于2010年8月到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三個親生兒子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贍養費。
在庭審中,三位被告認為原告應追加繼子孫某某作為共同被告。另外,原告是油田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3500佘元,有單位出據的證明予以佐證。而原告在訴訟中聲稱其繼子已盡到贍養義務,且沒有盡到孝敬義務的是自己三個親生兒子,故只起訴親生兒子為三位被告。
另又查明,原告為大慶油田系統的退休職干部,每月退休金3500余元,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97.5%。原告自行陳述退休工資足以支持其日常生活,可是如果有病住院,可能就會出現退休金周轉不開的問題。另外,孩子盡孝道也是天經地義,不能以父母有無經濟能力為前提,因此三被告應向自己支付一定的贍養費。
【分歧】
此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繼子孫某某是否應追加為本案的共同被告;二、原告有經濟能力,三痊被告應否還需向原告支付贍養費?
【評析】
一、關于應否應追加繼子作為本案共同被告的問題
贍養類的案件與繼承類案件有所不同,也并非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也并不屬必要共同訴訟情形的行列。根據民事訴訟有關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定: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而贍養類案件的訴訟標的義務并不是共同所有,而是作為老人的子女們都有,不是共同對老人的義務,而是分別對老人的義務,他們之間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且,贍養義務也并非是連帶的,不會因某一個孩子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就可免除其他孩子應盡的義務;也不會因老人從某一孩子那獲得了贍養,從而喪失了對其他子女要求贍養的權利。還有,享受權利是一種權利,作為權利是可以自由行使的,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的,當然出包括放棄權利的這種行使方式。
本案中原告繼子與原告確實形成了父母與子女關系,有贍養原告的義務,但經過法官的釋明后,其仍堅稱其繼子女已盡到贍養義務,而不向其主張贍養費,這種請求并無不當,也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處分權利原則的體現,所以綜上所述,本案無需再追加孫某某作為本案的被告。只是在計算贍養費數額給付時酌情考慮繼子女應承擔相應的份額而適當降低三位被告的付數額。
二、老人有經濟能力是否可免除子女贍養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然而,老人的生活有了一定的經濟保障,便開始慢慢地轉向精神追求,因此在生活中出現了不少老人起訴孩子,并要求子女經常回家看看等情形。為此,國家出臺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的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進行慰藉的義務,這些義務是贍養老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p#分頁標題#e#
而在本案中,原告起訴了三個親生兒子,要求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贍養費。三位被告作為原告的子女,且有贍養原告的義務,根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子女對老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經濟來源為前提條件。依照特別法優秀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原則,關于贍養費的給付可適用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而非婚姻法,故原告所要求讓三位被告給付的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合法且有據,應當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的贍養費的數額,但由于原告的請求過高,因此參照了原告的收入及日常消費情況,又結合了被告的負擔能力以及本地區的實際的生活水平,并且扣除了繼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在最后依照法律確認三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為600元。在法院作出判決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并且三位被告也有主動與父親改善關系的意向。
【總結】
綜上所述,贍養案件類型并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的范疇,老人如果只起訴部分子女贍養的問題,經法院釋明后仍然堅持原來的主張,法院可以不列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訴訟參與人;贍養老人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經濟能力為前提,即使老人有經濟能力,作為子女也有義務對老人進行贍養;對于贍養費的數額,需參照老人的收入及日常消費情況,并結合子女的負擔能力及本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再結合法官的理由思維來進行判斷。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fysy/fyjdal/192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