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殷某、田某于2008年3月相識并戀愛,數月后兩人未婚姻登記兩人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11年2月殷某為田某投保了人身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田某,保險金額為10萬元,受益人為殷某、田某二人。2012年4月,田某上班途中,因車禍意外死亡。于是殷某處理完善后事宜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支付10萬元的保險金。但是保險公司卻以殷某和田某的為非法同居關系,殷某對田某不享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
殷某對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非法同居者之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而本案中殷某與田某沒有進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投保人殷某殷某來說,被保險人田某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三類人員中的任何一類。但保險法律關系與婚姻關系畢竟不同,更不應以婚姻法律規范,否定保險法律條款的法律效力。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它的確定不應當做狹義理解,更不能以其他法律關系的不合法性來否定保險利益的不合法。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據此,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便婚姻關系不合法,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就具有保險利益。殷某和田某之間的存在保險利益的。雖然殷某與田某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殷某與田某之間雖為非法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護,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殷某10萬元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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