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黃某生于1995年9月1日,自2009年8起在鎮上一汽車修配廠當學徒。 2010年7月18日,黃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從鎮上返回自己家中,途中與胡某駕駛的越野小轎車相撞。黃某受傷倒地,當即被送往縣醫院治療,數月后治愈出院。黃某經診斷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背軟組織挫傷并伴有Ⅰ級腦外傷,經法醫司法鑒定傷殘七級,誤工期限160天。黃某住院期間,胡某為其墊付醫療費等開支,但雙方就黃某受傷期間發生的誤工費用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故訴至法院。經查,黃某學徒期間每月工資800元。黃某認為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工資損失事實,胡某應賠付誤工費;胡某則認為,受害人系未成年童工,不應賠付誤工費。
【分歧】
未成年人童工能否獲取誤工費賠償?
作為未成年人的黃某,其在汽車修配廠學徒是事實,并享受800元每月的工資待遇,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減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而,受害人應獲得誤工費賠償。
【評析】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中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請求誤工費用賠償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僅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范中明確規定了誤工費的賠償,對童工誤工費賠償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一)勞動合同的違法性不能阻卻民事權益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該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國禁止雇傭童工,用人單位與童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但是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并不意味著勞動者的合法民事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在非法的勞動合同被勞動監察部門制裁之前,只要勞動者依據合同約定提供了勞務,他就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報酬。這涉及到勞動法法律部門與民法法律部門不同的利益考量。勞動法從社會利益出發,著眼于社會的平穩快速發展,以國家力量介入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制約處于強勢地位的用人單位的權力,規定了工資、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者的權利等各項制度,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民事法律則從維護民事主體的個體利益出發,遵循自由、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注重權利義務的一致性,享受權利以履行義務為前提。具體到上述案情,未成年人黃某與汽車修理廠形成的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因其違反了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應由勞動監察部門對汽車修理廠違反法律的行為(雇傭童工)進行制裁。從民法視野看,未成年人黃某付出了一定勞動,有權依據《民法通則》規定要求汽車修理廠支付報酬。因此原文作者闡述的“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因而不能享有工資收益”的觀點是錯誤的,正如不能剝奪犯罪人基本人權一樣,未成年人雖然不具有勞動主體資格,但他應然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如果未成年人付出了勞動卻不能獲取報酬,那將是對未成年人更大的傷害。
(二)從法律解釋學上看,解釋法律應首先采取文義解釋方法。原文作者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推理出了“受害人應具有勞動主體資格”這一結論,但該條只是規定了誤工費的計算方法,并沒有對受害人的條件作出規定。對受害人條件進行規定的是《司法解釋》第一條,該條規定“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因此,筆者認為,受害人不僅為具有勞動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也包括不具有勞動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只要民事主體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遭受人身損害,就可以成為《司法解釋》中的“賠償權利人”,至于能否要求賠償誤工損失,則應根據案情而定。#p#分頁標題#e#
(三)在侵權行為導致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我國遵循的是有損失即賠償的原則?!端痉ń忉尅返谑邨l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對這一原則進行了明確。我國著名民法學者楊立新在《人身權法論》中將誤工費損失定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進行身體沒有遭受損害之前所進行的工作,而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具體到上述案情中,未成年人黃某的勞動關系雖然不受勞動法保護,但他有權要求汽車修理廠支付報酬,因此,當黃某被胡某侵害人身權而住院治療以致誤工160天時,黃某遭受了160天報酬的損失,其有權要求侵權人胡某賠償。
綜上,筆者認為,未成年人黃某有權要求獲取誤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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