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一直是雙方必爭之地。考慮到孩子的成長,由經濟條件較好方撫養是為了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但在放棄撫養權之時,你真的想好了嗎?
席某與丁甲原系夫妻,2012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由丁甲撫養,但席某有永久探視權,如席某探視權利被阻撓,席某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席某作為母親,認為丁甲阻撓其探視的權利,已經符合協議中約定的變更撫養權的要求,且自己有能力撫養其女丁甲。離婚原由丁甲出軌所致,丁甲現已于當時出軌對象再婚,共同撫養四名子女。席某擔心女兒因此不能獲得好的照顧,逐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請求。
法院認為席某并未能有效舉證“阻撓”探視權的情況,且丁乙長期與丁甲共同生活,變更生活狀態對孩子的生長不利,駁回了席某的訴請。
在撫養權的確定上,法院的原則是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情況下,偏向于保護未成年人的現有生活、教育狀況。因此,上海律師建議在撫養權上必須考慮周全后,決定爭取抑或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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