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職司機平時速來沒有失職,一次單車事故,公司卻與其提前解除合同。究竟是否合法?勞動者要求雙倍賠償,又能否獲償?
案情:侍某2006年入職A公司,長期為公司及領導開車,與公司素無糾葛。在2014年5月24日,侍某發生單車事故,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使得項目無法繼續。2014年5月30日便收到了公司“因侍某無法勝任工作,予以解除”的通知。
侍某提起了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訴請法院支持其雙倍賠償的請求。法院查明,在發生單車事故后,侍某曾經謊報車內財物失竊。A公司根據“給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以及謊報的失信行為給公司帶來的不利影響,認定侍某“無法勝任工作”。
法院認為,A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合理,侍某主張的平時表現良好無失誤,并不能抵消此次單車事故的責任。因此,判決不支持非法解除主張。
工作中應當勤勉盡職,工作失誤在所難免,但主觀應當保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負責的處理方式,不應采取失信、欺騙等于事無補的“無賴”行為解決問題。但如果任職期間的重大失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上海律師認為用人單位有權結合具體情況,作出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判斷,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合同是無權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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