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4月,肖某外出辦事,將孫子徐某(5歲)委托給鄰居王某代為看管。當日中午,徐某在王某家吃飯后,與王某的女兒(7歲)汪某一同到肖某家玩耍,誤將肖某放在桌上的半包滅鼠藥當做乳精食用。當兩小孩返回王家時,王某發現女兒手中有滅鼠藥袋,沒留心只是隨意過問了一下。不一會兒,兩個小孩口吐白沫,王某急送醫院搶救。徐某被搶救脫險,汪某因搶救無效死亡。王某要求肖某賠償女兒的死亡賠償金、安葬費和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分岐]:
在處理本案時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分岐。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作為汪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但因其未看管好被監護人,導致汪某離開監護范圍而誤食滅鼠藥死亡,對此,王某應負主要責任;同時,王某與肖某之間的委托監護關系成立,因此,王某對肖某孫子徐某所受傷害也應負主要責任。肖某明知家有小孩,卻未將滅鼠藥放置在安全地方,故對汪的死亡及徐某的傷害承擔部分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肖某將徐某委托給王某照看,只是一種委托關系,監護職責并未轉移,因此,對于徐某的傷害只負次要責任。而王某作為汪某的的法定監護人,由于監管不力,導致汪某的死亡負次要責任。肖某未將滅鼠藥放在安全地方,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肖某作為徐某的法定監護人,對徐某的傷害應負主要責任,對于汪的死亡也應負次要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1)王某對汪的死亡及徐某的傷害應負主要責任。王某系汪某的法定監護人,并且受肖某委托照看徐某,成立委托監護關系,故其有義務保護被監護人汪某、徐某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汪某、徐某的生活。案中兩小孩一同到肖某家玩耍,王某沒有跟蹤看管,使兩小孩脫離了監護范圍,并且當王某發現女兒手中有滅鼠袋時,本應該高度警覺,詳細詢問,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但王某卻疏忽大意,只是隨意過問一下,以致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造成兩小孩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夫,沒有履行好自己應有的監護職責,必須對自己的重大過失行為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2)肖某對汪的死亡及徐某的傷害應承擔部分責任。老鼠藥系有毒危險物品,應該妥善保管并慎重使用,特別是在有小孩的家中更應該放置在安全地方。案中肖某將老鼠藥放在桌上,留下了安全隱患,并最終導致兩小孩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因此,肖某對兩小孩死傷后果應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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