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在其父母離婚前,一直由爺爺、奶奶共同撫養,祖孫感情深厚。小虎父母離婚后,跟母親一起生活期間,其爺爺、奶奶經??赐?。后小虎母親再婚,發現小虎的爺爺、奶奶過分溺愛孩子,對繼父的管教不理不睬,于是,小虎的母親找到其爺爺奶奶,請求今后未經其許可不要擅自探望小虎。小虎爺爺奶奶認為自己是其親祖父母,不予理睬。無奈,小虎的母親起訴到法院,要求中止二位老人的探視權。法院經調解無效,做出判決:小虎爺爺奶奶今后未經其母親的許可,不得擅自探望小虎。
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一方享有按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探視權是父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對過窄的探視權主體的放寬,但是有前提條件,就是其他諸如祖(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是否享有探視權,要看是否是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按上述規定,法院判決小虎爺爺、奶奶中止探望是正確的。但這與我國國情又不符,父母長年在外為生計奔波,子女留給家中老人帶養,只是提供物質上的條件,根本沒有盡到教育子女的義務,這此孩子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留守兒童”。許多孩子是由爺爺奶奶一手撫養成人的,與爺爺奶奶的情感遠深與其父母。在家庭發生變故時,一味剝奪老人的探視權,對老人和小孩的身心都是不利的。解決此類問題途徑是小孩的父母協商一致,約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后,可將小孩接回家,與老人共享天倫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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