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6月初,原告劉某經熟人介紹到被告吳某的建材商店,雙方商定由被告吳某包工包料給原告劉某貼地板磚和墻面磚及陽臺墻壁裝修。在裝修完不久,一部分墻壁瓷磚發生自動脫落,還砸壞了陽臺不銹鋼圍欄,造成劉某一定的經濟損失。
原告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由被告吳某自行承擔材料費和人工費,并要求恢復原狀。被告吳某主張其與原告劉某并非加工承攬關系,不承擔監督質量的責任,自己不應承擔因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
【評析】
一、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在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后交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定作方作為提出加工任務的一方;承攬方為完成加工任務的一方。本案中,原告劉某向被告吳某提出了包料包工的裝修要求,并約定材料費和工費一并支付給被告,原告劉某即為定作方;被告吳某在接受了原告劉某的要求后,帶領兩個窯匠到達裝修地點并且親自布置了工作,因此,被告吳某視為承攬方。
二、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它的標的是工作的最終成果。本案中,被告吳某所找窯匠在其主持下完成了房屋的裝修工作,其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對加工承攬合同標的的交付。對于在裝修過程中存在瑕疵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則是由裝修材料和施工人員這雙方共同作用,并且材料的提供以及施工人員的雇傭,被告吳某都是參與的第一人,因此,作為承攬人的吳某理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三、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和中間人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的中間人是指為合同雙方搭建關系,但自己不參與交易的介紹人。本案中,被告吳某辯稱自己為中間人,但實際上該裝修工作所用材料是由吳某提供,窯匠的工錢結算也由被告吳某處理。故被告吳某與本案所涉及的交易存在利害關系,應視為與原告劉某之間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
【判決】
在裝修過程中,原告劉某與被告吳某所找的承擔裝修工作的窯匠沒有發生直接關系,窯匠的工錢也是由原告交付被告吳某后,由吳某給其結算,故原告劉某與被告吳某存在加工承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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