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4月李某接到某家電公司的售后電話電話,通知有空調要入戶裝。李某來到某家電公司領取售貨單據(jù)去提貨后,到顧客家安裝空調。在安裝時,李某不慎摔到地上。后被送去治療,病情嚴重。李某住院共付5萬元治療費。以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李某訴到當?shù)胤ㄔ海埱笈辛钅臣译姽举r償其經(jīng)濟損失69881元。
另查明,某家電公司是經(jīng)營家電銷售的,李某從事某家電公司及其他商店銷售的空調入戶安裝工作。而李某是自備工具及車輛的,經(jīng)常等家電安裝任務,有任務就用電話方式聯(lián)系。李某安裝一臺柜機的報酬為65元,安裝掛機一臺報酬為55元,結算方式不定期。李某本人無勞動部門頒發(fā)的相關執(zhí)業(yè)資格證,某家電公司知曉該事實,在李某安裝空調期間沒有配備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負責檢查監(jiān)控。
【爭議】
上海經(jīng)濟律師認為,雖然李某作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了自身損害,但是某家電公司作為定作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選任過錯責任。
【評析】
本案中,李某自備工具車輛完成空調安裝工作,李某憑勞動成果拿報酬,當事人為是承攬關系。但是,如何承擔責任產(chǎn)生了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沒有賠償責任。但若其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錯誤,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承攬合同中,一般原則是發(fā)生人身損害由承攬人負責,定作人的責任承擔是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取決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的過失。
本案中,李某長期為某家電公司銷售的空調入戶安裝。而某家電公司明知其沒有特種作業(yè)操作資質,也沒有提供必要的培訓和安全監(jiān)控,仍將高空安裝空調讓李某安裝。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附件“特種作業(yè)目錄”中包含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對于安裝空調的特種資質要求,應當推定從事相關行業(yè)的某家電公司是必須知悉的,在該前提下,某家電公司仍將高空空調安裝工作交給李某完成,存在選任過錯。《解釋》中指出,所謂選任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具有明顯過錯,如明知承攬人沒有從業(yè)資格而選任。所以,某家電公司對李某摔傷的后果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某家電公司選任無資質者完成承攬項目,相比選任有資質者完成同樣項目所付出成本較小,但是本案證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潛伏著更大的法律風險。
同時,由于李某本人明知高空工作危險仍不戴安全繩,導致發(fā)生事故,因此此為李某本人的過失,本人應負主要責任。某家電公司的選人有過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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