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來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承攬人報酬的合同;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xié)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xié)議。
【案情】
汪某與袁某口頭約定,由汪某提供建筑材料,袁某提供勞務,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價格給汪某家修建房屋。之后,袁某將其木工的部分勞務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價格轉(zhuǎn)包給彭某,由彭某提供木型和勞務。2011年7月15日彭某在施工中因二樓上加層的墻體倒塌,導致其身體多處發(fā)生骨折及多處嚴重損傷,在醫(yī)院治療產(chǎn)生醫(yī)療費8萬余元,其中袁某共計墊付13000.00元,汪某共計墊付61000.00元,彭某墊付6000元。
遂后彭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汪某與袁某賠償損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彭某的傷殘等級和后期醫(yī)療費進行鑒定,其鑒定結(jié)論:1、右上肢、右手、左髖關節(jié)活動功能障礙后遺癥分別屬九級、九級、十級傷殘;2、后期治療費約需30000.00元。
【律師評析】
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者供給勞務為目的的合同,勞務合同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該工作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協(xié)議。承攬人已供給勞務,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請求報酬,而提供勞務者若已供給勞務,即使未達到接受勞務一方所期望的結(jié)果,接受勞務一方仍須支付提供勞務者報酬;承攬合同的承攬人自己承擔危險獨立完成工作。
在本案中,汪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給被告袁某,這一過程,袁某向汪某提交的是修建房屋這一項勞動成果,因此,汪某與袁某之間形成的為承攬合同關系。之后,袁某將木工的部分勞務交給了原告彭某,彭某在做工過程中需聽從被告袁某的指示,且是以提供勞務來換取報酬,由袁某負責發(fā)放彭某的工資,因此袁某與彭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故應按照過錯分攤責任讓接受勞務的一方以及定作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審判】
法庭審理認為,本案汪某修建的房屋由汪某提供建筑材料,袁某組織人員為其提供勞務,袁某與汪某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加工承攬關系,而汪某將自己的房屋建筑交給無資質(zhì)證書的袁某修建,袁某又將木工的部分勞務交給無資質(zhì)證書的原告修建,其在選認中均存在一定的過失,被告汪某在本案中應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原告在本案中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原告自己應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
本案原告在做木工的過程中,系袁某在二樓上面加層的墻體倒塌所致,袁某在本案中應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法院作出判決: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被告袁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彭某的經(jīng)濟損失10萬余元,被告汪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彭某的經(jīng)濟損失1萬元。二、駁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由各自承擔的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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