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公司。
被告謝x。
被告x公司。
原告x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訴被告謝x、x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修理、重作、更換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x、徐x,被告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x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公司訴稱,2003年2月9日,被告x公司因其所有的滬X金杯中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受損,將該車送至原告處修理。原告于2003年2月18日將車修理完畢,發生修理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6668元,當天由被告x公司的安全員即被告謝x收取了修理費發票并領取車輛。后原告多次聯系謝x要求支付修理費,謝x均稱因事故有人傷,暫時還未理賠。2007年8月6日,原告上門找到謝x,謝x寫下欠條,言明從2007年8月20日起每月還款1000元。事實上,謝x已于2003年6月20日通過派出所達成調解協議,并向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理賠款已經劃入被告x公司。原告認為,被告謝x出具欠條的行為是被告x公司的職務行為,被告x公司應當承擔修理費的支付責任,被告謝x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修理費26668元。
被告謝x未陳述答辯意見。
被告x公司辯稱,被告x公司已經支付系爭的維修費。原告的主張超過了訴訟時效。希望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x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3年2月9日,被告x公司的駕駛員駕駛該公司的滬X金杯中型普通客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該車損壞。被告x公司將該車送至原告處修理,原告于2003年2月18日將車修理完畢,實際發生修理費26668元。被告x公司的安全員即被告謝x當日至原告處領取了修理費發票和車輛,未支付修理費。被告x公司在保險公司理賠后,由謝x于2003年11月27日領取了該筆修理費,但謝x未將該修理費支付給原告。2007年8月6日,謝x寫下欠條一張,主要內容為,欠原告車輛修理費26668元,從2007年8月20日起每月還1000元,落款為“借款人謝x”。原告稱原告與被告x公司一直有業務關系,被告x公司一直由被告謝x出面,在此筆修理費發生之前,被告x公司一直能夠及時付款,2007年8月6日,謝x稱修理費已被其花掉,要求原告不要向其單位反映,并寫下欠條。被告x公司稱謝x自2007年起不再擔任該公司的安全員,對外沒有處理事故的授權,2008年3月已經終止合同。原、被告均稱已無法找到謝x。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保險賠款計算書、修理費存根、欠條,被告提供的事故賠償付款單以及原告和被告x公司的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x公司將車輛送至原告處修理,雙方因此形成承攬合同關系,被告x公司有向原告支付修理費的義務。原告已于2003年2月18日修理完畢并將修理費發票和車輛交給了被告x公司,此后一直未收到被告x公司應付的修理費,原告理應及時向被告x公司主張權利?,F從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謝x于2007年8月6日出具的欠條內容來看,謝x出具該欠條的行為并不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原告在明知被告謝x從被告x公司領取了該筆修理費且已經被謝x花掉的情況下,仍然接受被告謝x以借款人的身份向其出具的欠條,同意謝x每月還款1000元,說明原告認可被告x公司履行了付款義務并同意將該筆款項借給謝x使用,原告與x公司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原告與被告謝x就該筆款項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關系。原告現以被告x公司欠付其修理費為由主張兩被告還款,其請求權基礎與事實不符。綜上,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謝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p#分頁標題#e#
駁回原告x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6元,由原告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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