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0年5月15日,北京耀華玻璃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耀華公司)給深圳市洪濤裝飾工程公司(下稱洪濤公司)出具北京飯店改建工程玻璃橋報價分析,內容為面層玻璃面積75平方米,每平方米1162元,立面支撐面積80平方米,每平方米1805元,玻璃橋綜合單價為每平方米1493元,玻璃橋工程造價231415元,洪濤公司單位陳聲遠于6月9日在該報價分析上簽字。2000年6月11日,耀華公司與洪濤公司簽訂定作合同,約定由耀華公司為洪濤公司定作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玻璃流水墻每平方米2700元,玻璃橋(見附件),按實際玻璃發生面積結算,質量要求為按洪濤公司提供圖紙方案要求加工,驗收方法為現場驗收,工期1個月,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日預付30%合同款,玻璃進場施工之日付工程款45%,工程交付后付20%工程款,余下5%工程款作為保修款,違約責任為任何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工程保修期為1年,另雙方約定,以上價款交付驗收后七日內結清該合同所定款項。
合同簽訂之日,洪濤公司按合同的約定給付耀華公司120000元預付款,耀華公司亦按合同的約定、按洪濤公司提供的圖紙方案定作了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并將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安裝在北京飯店新中樓。實際發生面積為玻璃橋立面玻璃52平方米,平面玻璃74.31平方米,流水墻玻璃面積56平方米,總價款為331408元。2000年7月19日,洪濤公司給付耀華公司價款90000元。2000年8月中旬,耀華公司將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安裝完畢后撤離北京飯店。2001年11月21日,洪濤公司給付耀華公司價款30000元。尚欠價款91408元未付。后北京飯店已使用了耀華公司定作、安裝的玻璃橋及玻璃流水墻。2002年10月16日,耀華公司與洪濤公司經到北京飯店核查確認現有五塊玻璃出現裂痕。
后耀華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洪濤公司給付價款91408元,并要求洪濤公司按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7588元。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耀華公司與洪濤公司簽訂的定作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法、違規之處,應為有效,簽約雙方均應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己方義務。洪濤公司在簽訂合同后,按約向耀華公司支付了預付款,耀華公司亦按合同的約定及洪濤公司提供的圖紙定作玻璃橋及流水墻的玻璃,并進行了安裝。安裝工程竣工后,耀華公司即撤離了施工場地,洪濤公司亦應按合同的約定對耀華公司的安裝工程進行驗收后,給付耀華公司合同款項。現洪濤公司以耀華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在耀華公司更換有裂痕玻璃并經驗收合格后給付耀華公司貨款,雖耀華公司現無證據證明洪濤公司對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進行驗收后,耀華公司才撤離了安裝工程現場。但在2000年8月中旬耀華公司撤離安裝工程現場后,洪濤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在2001年10月前因玻璃存在裂痕等質量問題曾通知耀華公司修理、更換。因使用即視為驗收,現耀華公司安裝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北京飯店已經使用,應視為洪濤公司對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已驗收合格。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雖在洪濤公司出具的說明中蓋章確認耀華公司安裝的玻璃橋及玻璃流水墻在2000年8月18日時就存在有裂痕等質量問題,但因洪濤公司是承包、施工單位,北京飯店是建設單位,銀建監理公司是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故洪濤公司與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有利害關系,且該說明中也未明確說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體情況。故對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出具的證明,不予認證?,F洪濤公司又無證據證明造成玻璃出現裂痕的責任在于耀華公司,故對洪濤公司以耀華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在耀華公司更換有裂痕玻璃并經驗收合格后給付耀華公司貨款的主張,不予支持。因定作合同僅約定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及計算標準,現耀華公司要求洪濤公司按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據,不予支持。#p#分頁標題#e#
另,根據定作合同性質,安裝地即是交付地,耀華公司在完成安裝工程后撤離了施工場地,定作物已在耀華公司的控制之下,應視為耀華公司已將定作物交付洪濤公司,故應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保修期,耀華公司在2000年8月中旬撤離施工現場,2001年10月洪濤公司通知耀華公司玻璃出現裂痕,已超過保修期限,況且洪濤公司在2001年11月還向耀華公司支付過價款,故根據洪濤公司提供的現有的證據,無法確認耀華公司定作安裝的玻璃橋及玻璃流水墻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了質量問題,洪濤公司應將保修款給付耀華公司。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判決:一、洪濤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耀華公司價款九萬一千四百零八元;
二、駁回耀華公司要求洪濤公司按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耀華公司與洪濤公司簽訂的定作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應認定有效,簽約雙方均應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耀華公司在按合同的約定及洪濤公司提供的圖紙定作了玻璃橋及玻璃水墻并進行安裝之后,依法享有向洪濤公司追索報酬的權利。在耀華公司將定作物安裝完成之后,洪濤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對安裝工程進行驗收,但洪濤公司未對定作物及安裝工程及時進行驗收,亦未支付定作物及安裝的報酬,同時也不能證明在2001年10月之前因玻璃存在裂痕等質量問題曾通知過耀華公司進行修理或更換?,F北京飯店對耀華公司安裝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已經使用,應視為洪濤公司對玻璃流水墻及玻璃橋已驗收合格。因此,洪濤公司應向耀華公司支付剩余的定作及安裝報酬。因定作合同未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及計算標準,故耀華公司要求洪濤公司按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洪濤公司以耀華公司提供的玻璃有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在耀華公司更換有裂痕玻璃并經驗收合格后再給付報酬,對此,法院認為:1、洪濤公司未及時進行驗收、且已投入使用,又不能證明在耀華公司撤離安裝現場后一年(即交付后的保修期)內曾就質量問題通知過耀華公司進行修理或更換,故應承擔不利后果;2、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雖在洪濤公司出具的說明中蓋章確認耀華公司安裝的玻璃橋及玻璃流水墻在2000年8月18日時就已存在有裂痕等質量問題,但因洪濤公司是承包、施工單位,北京飯店是建設單位,銀建監理公司是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故洪濤公司與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有利害關系,該說明中也未明確說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體原因,更重要的是這兩份證據均形成在原審訴訟階段,因此,對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出具的證明,本院不予認證。3、玻璃現在的確存在5處裂痕,現洪濤公司不能證明造成玻璃出現裂痕的責任在于耀華公司,故對洪濤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洪濤公司要求耀華公司賠償其損失,因其在原審時未提起反訴,故二審不予審理。洪濤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見
該案主要涉及洪濤公司關于質量的抗辯能否成立問題,這里同時牽涉到以下幾個相關的問題:
1、關于定作物的交付時間問題
定作物的交付有多種方式,可由當事人依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本案中的定作合同是屬于一種特殊類型的,與房屋維修等一樣,承攬工程的完成是在定作方的場所內進行的,因此,依其性質無須特別交付,承攬方完成工作之日即為交付之時。本案中,安裝地即是交付地,耀華公司在完成安裝工程后撤離了施工場地,定作物已在洪濤公司的控制之下,應視為耀華公司已將定作物交付洪濤公司,故應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保修期。超過保修期限的質量問題,耀華公司將不承擔責任。#p#分頁標題#e#
2、關于定作物的驗收問題
對承攬方交付的工作成果進行及時驗收是定作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對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受領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講定作方是因為工作成果存在質量問題故沒有進行驗收,這樣的抗辯值得推敲,不驗收就是違反義務,當然驗收不等于受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另外,沒有驗收怎么能知道存在質量問題呢?既然存在質量問題,那就應該有證據,包括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和記錄的證明定作物存在質量問題的證據。
3、關于質量保證期問題
有些工作成果在短期內很難發現其缺陷,因此當事人一般都約定有質量保證期。如果在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除因定作方的原因造成的之外,承攬方應負責修復和退換。本案中,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為1年,在這個期限內,洪濤公司有權就質量問題向耀華公司主張權利,耀華公司有責任解決其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超過約定的保證期主張質量問題的抗辯,除非對方同意承擔責任,否則責任自負。但只要能證明在保證期內就有關質量問題向承攬方主張了,但一直沒得到解決,承攬方對質量問題都負有責任。本案的實際情況是,耀華公司在2000年8月中旬撤離施工現場,2001年10月洪濤公司通知耀華公司玻璃出現裂痕,已超過保修期限,況且洪濤公司在2001年11月還向耀華公司支付過價款,故根據洪濤公司提供的現有的證據,無法確認耀華公司定作安裝的玻璃橋及玻璃流水墻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了質量問題,洪濤公司應將保修款給付耀華公司。
4、關于證明責任問題
洪濤公司不能履行以下兩項證明責任,故承擔敗訴后果:不能證明在耀華公司撤離安裝現場后一年(即交付后的保修期)內曾就質量問題通知過耀華公司進行修理或更換;不能證明造成玻璃出現裂痕的責任在于耀華公司。
至于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在洪濤公司出具的說明中蓋章確認耀華公司安裝的玻璃橋及玻璃流水墻在2000年8月18日時就已存在有裂痕等質量問題,該證據存在下列問題:因洪濤公司是承包、施工單位,北京飯店是建設單位,銀建監理公司是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故洪濤公司與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有利害關系;該說明中未明確說明玻璃存在裂痕的具體原因;更重要的是這兩份證據均形成在一審訴訟階段,因此,對北京飯店改建擴建辦公室及銀建監理公司第六項目部出具的證明,法院不好給予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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