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份,河南省汝南縣汝寧街道市民劉某為在辦事處酒廠新區所住的三間平房上接建房屋,與該縣施工隊王某協商約定:包工不包料,建筑材料由劉某負責購置并運到施工現場,王某負責施工并保證施工質量,施工工錢1.6萬元。2009年7月8日,王某帶人開始施工,在劉某平房上加建二層、三層房屋,同年8月15日交工。其間劉某累計支付工錢1.1萬元。后劉某鋪地板磚時,發現已建成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多次找到王某協商處理未果。起訴后,劉某申請對加建的二、三層房屋進行質量鑒定和整修加固費用評估,法院分別委托駐馬店天工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駐馬店市博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和評估。
2010年2月9日,駐馬店天工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出具駐天工司鑒所[2010]建質鑒字第0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三、分析1、《磚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第5.2.5條規定,磚砌體軸線位移允許偏差10mm。所檢該建筑加建的二層縱橫墻軸線位置與一層相應軸線位置偏移20mm、120~205mm;二層縱橫墻軸線位置與二層相應軸線位置偏移100mm、5~35mm;三層縱橫墻軸線位置與一層相應軸線位置偏移80mm、140~170mm;尤其是二、三層2、3軸線(承重墻)位置偏移過大,不符合規范之規定。因砌體軸線位置偏移是影響結構受力性能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項目,所以該加層砌體為不合格工程。2、三層樓梯間南墻直接砌在下無支撐墻體上無托墻梁的懸空樓層板上,是較大的施工錯誤;普通預制樓板體截面高度小,設計承載為均布載荷,現變為集中承受荷載,改變了板的受力形式,降低了板的承載力,易加大板的下垂變形甚至斷裂。3、屋面防水構造設計不合理:因屋面水泥砂漿鋪磚體與混凝土樓板兩種材質線脹縮系數差異大,在溫度影響下脹縮不一致,施工中又未留置分隔伸縮縫,易造成防水面層撕裂,形成透水通道,致使雨水通過板端接頭縫(板縫處理不密實)滲入室內。4、二層頂(上)面高于三層室內地面屬設計、施工所致。
四、結論:1、加建二、三層砌體為不合格工程。2、現尚未構成危房,但存在潛在危險性。建議盡快采取處理措施”。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2000元。2010年6月24日,該所出具原告房屋加固整修方案,劉某支出費用1500元。2010年8月20日,駐馬店市博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駐博信司鑒所[2010]工鑒字第009號劉翠平樓房加固工程造價鑒定檢驗報告書,工程造價為19438.97元。劉某支出鑒定費3500元。審理中,法院查明劉某未辦理建筑許可手續,王某無建筑施工資質。
【分歧】
被告王某認為,原告于2009年8月找被告建房,要求接建房屋,后來又讓接一層,約定包工不包料,工錢已付1.1萬元,下欠5000元未付屬實;但建筑用的3.5米樓板是原告提供的,所以夾山錯位,應由原告承擔責任,被告承認對所建的房屋有錯誤,始終同意協商解決,被告同意維修。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作為承包人,為原告接建的二、三層樓房經司法鑒定為不合格工程,存在潛在危險性,需要加固整修,故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加固整修費用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在無相關建筑施工資質情況下,在設計、施工方面存在錯誤,對建筑材料疏于檢驗,草率施工,致使工程質量不合格,具有主要過錯,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70%),按照加固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原告房屋加固費用19438.9元,被告承擔70%即13607.23元。原告未辦理建筑許可手續加建房屋,且在選任承攬人方面存在一定過錯,對此應承擔一定責任(30%),即5831.67元。原告鑒定評估費用6500元,亦按此比例由原、被告分擔,即原告承擔1950元,被告承擔4550元。被告辯稱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原告提供的樓板規格造成的,應由原告承擔責任,法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建筑原材料,應及時檢驗,即便原告提供了不合規格的建筑材料,被告亦應通知原告更換或采取其他補正措施,以防止不合格工程的發生,故被告辯稱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依據上述理由及法律規定,2010年12月9日,汝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房屋加固費用13607.23元。并負擔4550元的鑒定費用。#p#分頁標題#e#
【評析】
“包工不包料”是農村基層群眾建房普遍采用的方式,建房者目的是防止承包人使用劣質材料,致使不合格工程的發生。本案原、被告間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告由于生活需要,接建房屋,與被告成立房屋建設施工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原告樓房的承包人,與原告約定“包工不包料”建房方式,其義務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知識、勞力完成、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對工程質量方面的責任較重。為此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建筑原材料,有及時檢驗的義務,即便原告提供了不合規格的建筑材料,被告亦應通知原告更換或采取其他補正措施,以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后果發生?;谝陨峡紤],法院作出的責任比例劃分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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