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陳某以15萬的價格買了被告杜某小轎車一輛,陳某當場付清全款,雙方約定7日后交付并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被告秦某在得知該信息后,愿意以17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車,杜某當即答應并與秦某辦理了過戶手續,且將車交付給了秦某。
陳某在知道此事后,遂向本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車輛歸其所有,并要求杜某、秦某賠償因不能及時使用汽車而發生的損失。
【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否有權處理杜某的二次處理車輛?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認為:陳某和杜某之間的買賣協議達成,但是并沒有完成車輛的交付,陳某享有該車的所有權,有權對該車進行處分。因此陳某與秦某之間的轉讓有效,且又進行了登記,秦某當然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該車歸秦某所有。
首先,根據《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法律條文中的但書部分不包括《物權法》第24條的內容。本案因為陳某與杜某的車輛買賣沒有交付,導致杜某沒有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其次,陳某與秦某的車輛買賣行為中,陳某并沒有因為與杜某達成了買賣協議而喪失了對該車的所有權。此時,陳某對該車仍享有所有權,陳某將車賣給秦某并交付,屬于有權處分行為。最后,即便秦某是惡意,陳某與秦某的買賣行為仍然有效,發生了交付且已變更登記,因此,秦某取得了該車所有權。
綜上,杜某的第二次處分為有權處分行為,秦某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陳某應當向杜某主張違約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mmht/mmjdal/201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