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韓某是某中心小學一年級學生,其父母張某和李某在該中心小學的號召下,為更及時的了解孩子上學情況,購買了翼校通。5月22日中午12點以后,韓某在放學途中獨自到河邊戲水時溺水身亡。韓某的父母將該中心小學訴之法院,理由是,其已響應該學校號召購買翼校通,但是學校未做好監督工作,導致韓某在事發前一個月都未佩戴翼校通出校門,從而使張某及李某未能及時接送韓某。
【分歧】
對于韓某的死亡如何擔責,存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學校承擔主要責任。理由是學生家長只要佩戴翼校通出校門,就可接收到學生放學信息,及時到校接送孩子。韓某的死亡是由于學校未及時監督學生是否佩戴翼校通,導致張某,李某未能及時到校接送孩子,從而導致孩子獨自去河邊戲水身亡。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韓某的父母張某及李某承擔主要責任。理由是,韓某的死亡是由于張某及李某未及時接送孩子造成的,主要原因是其父母未盡到監護人的責任。
【分析】
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同第二種意見,韓某的死亡因由其張某及李某兩家長承擔主要責任,而中心小學負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一、翼校通作為一種電子產品,具有查詢作業信息,成績信息,學生出入校記錄,班級公告等信息及搭建家校交流的功能。翼校通的短信是發給學生家長的,因此學生家長有義務監督學生是否攜帶翼校通上下學,韓某在事發前經常中午放學不帶翼校通回家,張某及李某明知這一情況,聽之任之,本身存有過錯。
二、韓某未攜帶翼校通出校門與張某及李某能否及時接到孩子不存在必然聯系,作為家長,對于孩子放學時間應該是有一定了解的,應在放學之前趕到學校接送孩子,因此,對于未能及時孩子的責任主要是在于張某及李某。韓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去河邊戲水時溺水,因此,最主要的責任仍應該由韓某承擔,由于韓某是屬于未成年人,因此,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張某及李某承擔。
三、根據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幼兒園、小學應當建立幼兒、低年級學生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幼兒、低年級學生交予無關人員。該中心小學在暫無家長來接送韓某的情況下讓韓某獨自離校,存有過錯。因此,該中心小學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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