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隱瞞患病情況購買人身保險,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后30天內作出拒賠決定,雙方為此鬧上法庭。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起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認定原告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12年4月24日,雷某向平安人壽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附加平安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
投保單健康告知事項中第3項,您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第4項,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第6項,您是否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曾有過下列癥候:……原因不明的包塊或腫物……;第7項,您是否目前患有或過去曾經患過下列癥候、疾病或手術史:……以上未提及的腫瘤,包括肉瘤、癌、良性腫瘤、息肉、囊腫。雷某在上述告知事項中均勾選“否”。
2012年8月15日,雷某被診斷出患有彌漫大B細胞淋巴瘤。
2012年9月,雷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拒絕支付保險金,酌情退還現金價值1069.47元,并于2012年10月12日電話告知雷某上述理賠決定。
2012年4月8日,雷某經門診診斷為雙側腭部包塊。
雷某訴稱,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依約賠付保險金,故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2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雷某投保時故意隱瞞之前去醫院檢查的事實及結果,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保險公司的拒賠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雷某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雷某于2012年4月8日被診斷患有雙側腭部包塊,在2012年4月24的投保單中,對保險公司詢問的第3、4、6、7項內容均填寫否,系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雷某未如實告知的事項與其隨后被診斷出患有腭部彌漫大B細胞淋巴瘤存在關聯關系。
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后30天內作出拒賠決定并解除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渝中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雷某的訴訟請求。
雷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重慶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保險人對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合同有權依法解除
雷某向保險公司投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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