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9月24日,羅某向丁某借款200萬元,借期一年,雙方約定月利率4.5%(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之后,羅某按照約定的利率陸續支付利息71萬元。2018年3月4日,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羅某歸還借款。羅某同意歸還借款,但認為已支付的利息中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應扣抵借款本金。
【分歧】
對于已支付的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否可扣抵借款本金,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超出銀行四倍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本案雙方約定的利率明顯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丁某收取的71萬元利息中超出規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應予以返還或抵扣借款本金。
第二種意見: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雖然法律規定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考慮到合同自由及鼓勵交易,對于債務人已自愿支付的超出規定的利息,法院應不予干預,該利息亦不能用來扣抵借款本金。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兑庖姟返诹钪幸幎ǎ?ldquo;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可自主商定借款利息,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不得違反國家強行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逗贤ā返诙僖皇粭l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丁某和羅某關于借款利率的約定違反了該強制性規范,其中超出四倍利率的約定無效,羅某的辯解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丁某已收取的超出四倍信息應予以返還或抵扣本金。
二、雖然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有就與合同相關事項選擇和決定的自由,并且國家鼓勵正常合法的交易,但自由總是相對的,法律在贈予人們相對的自由,在保證公民個體自由,鼓勵交易的同時,也規定自由必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雙方的約定借款利率已違反法律規定,系不受法律保護、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三、民間借貸具備方式靈活、手續簡便、資金使用率高和條件要求低等優點,在我國有深厚的社會基礎,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補充。但在實踐中,民間借貸又往往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非法集資、高利借貸等違法行為,從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和諧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嚴格適用《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遏制民間高利借貸和投機傾向,對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公民合法借貸和維護正常、有序的金融市場秩序,均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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