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銀行辦理各種業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而高某卻因身份證使用不當而致60萬元不翼而飛。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2009年4月25日,原告高某稱其到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處開立活期賬戶,先后共存入60萬元。之后,原告一直保管存折。2013年4月,高某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取款業務時,發現存折賬戶已無存款。銀行打印的交易明細中顯示其開戶當日有人持原告身份證以原告名義辦理與原告所開存折綁定的儲蓄卡,之后將賬戶內60萬元取走。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其存款60萬元及銀行利息。
法院認為,被告提供材料說明,在2009年4月25日有人持原告身份證在被告處辦理了活期存折及開卡綁定業務,在開戶同時向存折上存款2萬元,存折開戶傳票、開卡申請表、領卡登記處都簽有高某的名字。同日,案外人劉某向高某賬戶內存入28萬元。在2009年4月27日,劉某又向原告賬戶內存入30萬元。原告存折賬戶內的錢都是通過銀行卡支取或消費,本案存取款過程中可能涉嫌劉某刑事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遂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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