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與乙系兄弟關系,乙與丙系夫妻關系,乙與戊系翁婿關系。2010年7月,戊在甲處借款2萬元,出具的借條上載明,還款期限為2011年6月底之前。因上述債務的償還問題,2011年1月,甲丙之間發生肢體沖突,2011年3月,經開縣某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甲用其對戊享有的債權2萬元抵除其應當支付給丙的賠償金。該協議上只有甲乙兩人的簽字。
2011年,甲戊兩人因其他債務糾紛在廣東省引起訴訟,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之后,乙丙以書面形式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其認為,因戊欠乙丙的錢(包括上述協議中的2萬元,戊在此次及之后的庭審中對這2萬元債務均表示認可),因此,甲在該案中申請執行的戊的財產其實已經被戊折抵給了乙丙,即該財產現在屬于乙丙所有。在該法院裁定(2012年)駁回乙丙的異議申請之后,乙丙又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在法院判決(2013年)駁回其訴訟請求后,兩人又對此提出了上訴,最后,該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月,經開縣某派出所(同上次)調解,甲丙之間再次達成協議,協議約定:2011年達成的協議,因丙未簽字同意,并且甲也未履行義務,因此該協議無效,由甲一次性賠償丙2萬元。后來,甲履行了該協議。現在甲起訴到法院,要求戊償還2萬元借款。庭審中,戊的代理人乙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甲戊雙方約定借款的歸還日期為2011年6月,至今已過兩年,甲對戊所享有的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第一種意見:訴訟時效已過,甲的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甲戊約定了債務履行期限,不管債權轉到誰的名下,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仍應是甲戊約定的履行極限加兩年,顯然,甲起訴之時,訴訟時效已過。
第二種意見:訴訟時效沒過,甲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甲丙的第一份協議發生債權轉讓的效果,丙成為權利人,丙之后在法院申請執行異議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此時至甲起訴之日,并未達到兩年之久,即該債權還在訴訟時效之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通過逐步解析的方式來說明理由:
一、開縣某派出所第一次調解后由甲乙簽字的協議的效力以及性質如何。一般情況下,夫妻之間做什么事情都會互相知曉和商量著來因此,乙的行為可以直接視為丙的行為,該協議應當是有效的,并具有約束甲丙的效力。至于該協議的性質,究竟是法律上的抵銷,還是債權轉讓,筆者認為,雖然甲丙的約定似乎更像是抵銷,但根據法律規定,抵銷是指二者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由此看來,甲丙的協議內容顯然與抵銷不符。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部分或者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甲與丙之間達成協議,將甲對戊享有的債權轉移給丙,這完全符合法律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中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時,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甲丙簽協議時或之后通知了戊,但乙丙系戊的岳父岳母,關系特殊,并且戊在之后的訴訟中也承認欠乙丙的債務中包含甲轉讓的2萬元,因此,該債權轉讓應當視為已經通知了戊,對戊也是發生效力的。此外,甲與丙達成協議,用甲對戊享有的債權來償還甲對丙的賠償之債,此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至少在時候通知了戊,并其戊也表示同意和認可。因此,該協議有效,并且甲丙之間有兩不相欠的意思。綜上,之前戊欠甲的2萬元債權轉移至丙的名下,即丙為債權人。既然甲丙戊并未就2萬元債權的履行期限重新進行約定,那么2萬元債權的訴訟時效,仍然應當按照之前甲戊的約定,戊應當在2011年6月底之前償還,訴訟時效則從2011年7月1日起計算。#p#分頁標題#e#
二、乙丙申請執行異議的行為以及戊承認債務的行為意味著什么?此時2萬元債權的訴訟時效如何?根據上述論述可知,自2011年3月甲丙達成轉讓協議之后,丙成為債權人,其享有之前甲應當享有的全部權利,即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后,隨時要求戊償還債務。乙丙在廣東省兩級法院中申請執行異議的行為,雖然看起來是阻礙甲向戊的財產行使權利,但從另一面來看,乙丙在申請執行異議的同時,主張認為戊欠他們包括本案所爭議的2萬元在內的錢款,其中包含了向戊主張權利的意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之規定,既然丙在2012年、2013年均在以訴訟的方式向戊主張權利,那么丙對戊所享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斷,并重新計算。其起算日期則應該從中級法院將作出的二審判決送達至最后一位當事人之日計算。故2萬元債權的訴訟時效最早也應該從2013年8月8日計算。如此,至甲起訴之日,2萬元債權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2兩,該債權仍然享有勝訴權。此外,戊在之前的幾次訴訟中均對上述2萬元債權予以承認,其實也會導致時效的中斷。
三、2014年1月,開縣某派出所調解后,甲丙達成的協議應如何理解?甲丙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丙要求甲賠償之前因肢體沖突造成的損失,那么甲不可能不要求丙將之前轉讓給她的債權返還給自己。如此,雖然該協議并未提及戊應當向甲償還2萬元債務,但根據理性人假設理論,該協議實則暗含了甲向丙賠償2萬元之后,甲有權要求戊償還2萬元債務的意思。因此,當甲履行了協議之后,甲對戊享有2萬元的債權請求權,并且該債權未過訴訟時效,甲不僅享有起訴權,也享有勝訴權。因此甲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最后提醒大家“給錢需謹慎,收回有風險”。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159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