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張某之子張偉與被告胡某是戀人,曾經有過婚約。2012年4月,雙方解除了婚約,并因為這個大打出手,被告胡某被公安局拘留20日。同年8月15日,原告張某有一張欠條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胡某馬上付欠款200 000元(其中有本金60 000元和合伙經營的利潤40 000元)。該欠條主要是說 胡某欠張某20萬元整,大寫貳拾萬元整,口說無憑,所以立下欠條為證。2012年7月24日 胡某書”。關于這個欠條的形成,原告張某前后的說法不一致,原告解釋說是由于欠款事由太多且2012年至今,所以記得不太清了。被告胡某認可欠條是她所寫,但說“兩個人并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與張紅曾經為了提供保障而寫了200 000元的欠條,但張紅寫的欠條被張紅偷了”,并提供了一份她與張紅2012年月24日的通話錄音。
【焦點】
案件的分歧在于欠條的真實性和是否足以證實事實以及原告是否應該承受其后果。
【評析】
1. 判斷債權債務的關系有沒有真實性,有很多因素的制約。與現金交易的金額數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借貸兩人的親疏關系等都有關,應該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情況及提供的其他的證據來判斷。
2. 欠條和借條是不同。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直接說明了借貸這一事實,債權人不用對此進一步舉證。但欠條不同,債權人有義務說明形成原因、過程,在債務人否認欠款的事實時,債權人對欠款事實有進一步的舉證的責任。在本案中,被告否認欠款事實,并提出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存疑時,原告有義務進一步舉證,提出曾向被告出借款項的證據或雙方散伙結算的證據,要不然就要承擔不利后果。而顯然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所以僅僅借欠條不足以證實雙方借貸的事實與因散伙發生的債權債務,所以訴訟請求不應被支持。
【判決】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雖然提供了被告寫的欠條,但在很多陳述上前后矛盾。在被告與原告張某之子張偉的通話中,被告胡某提及“張偉讓其給原告寫欠條,而拿走了張偉給他寫的欠條”,而張偉沒有反駁。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欠條一般無須記明具有保證性質的語句;但是在本案的欠條中有“口說無憑,立字為證”,欠條是為向張紅保證而寫的,在語言環境、習慣方面具有一致性。
所以,可以判斷本案的欠條是被告為與張偉提供保證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償付200 000元欠款的訴訟,不應該給予支持。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181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