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紀某向李某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經營,雙方約定月息2分,借期為一年,錢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紀某未還款,李某將擔保人錢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錢某償還紀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判決生效后,錢某未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內還款。后紀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擔保人錢某共向紀某償付借款50000元、利息12000元、遲延利息10000元,共計72000元?,F錢某訴至法院要求向紀某追償包括遲延利息在內的款項。
【評析】
一、保證的附從性,是保證債務以主債之存在或將來可能存在為前提,隨主債消滅而消滅。其范圍和強度不可超過主債務,不可與主債務分離而轉移。保證的補充性,是在一般保證中,先由主債務人履行此債務,只于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對債權人應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中,雖不存在上述履行之前后限制,但只在主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時,債權人才可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就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之關系而言,形式上是清償自己的債務,但對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之關系而言,實質是清償主債務人的債務。因此,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之費用。保證合同 另有約定者,按照約定。”第四十三條規定:“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產生的遲延利息屬于合法利息,并未超出主債權之范圍。
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規定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懲罰性措施。但是,司法實踐中,債務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之原因存在多樣性,既可能是由于自身經濟能力之原因不能履行,也可能因存在主觀過錯怠于履行生效判決。
本案中,擔保人若由于自身經濟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生效判決,卻又必須自己承擔此部分遲延利息,未免有失公允。因此,在主債務人紀某沒有證據證實擔保人錢某系因主觀故意不履行生效判決,從而導致損失擴大之情況下,擔保人錢某可以就此部分遲延利息向主債務人紀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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