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9月15日,江某因急需周轉資金,由鄒某提供擔保,向周某借款10萬元,并口頭約定月利率為4%。江某向周某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周某人民幣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借款人:江某5112261983……,擔保人:鄒某。”。同日,周某向江某支付現金10萬元,江某當場向周某支付三個月利息1.2萬元。三個月過后,江某每月支付周某利息0.4萬元至2018年3月25日。此后,江某未支付本息。
2018年5月16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某、鄒某:1、立即償還借款10萬元,并從2018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4%支付利息;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分歧】
江某在借款時提前支付周某三個月利息,該部分利息是否是本金扣除行為,江某的借款本金是10萬元還是8.8萬元?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借款本金為10萬元。理由是江某提前支付了周某三個月利息,待三個月滿后,才開始再次計算利息,此行為是利息的提前支付,不是本金扣除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借款本金為8.8萬元。理由是江某提前支付周某三個月利息,其實際得到的借款本金少于雙方約定的數額,其實質是借款本金的減少,屬于本金扣除行為。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所謂實踐性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實踐性合同如保管合同、借貸合同、借用合同,與諾成性合同如倉儲合同、贈與合同只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有區別,民間借貸合同以貸款人實際交付借款為成立要件。其實踐性特征,要求民間借貸應當以實際交付的借款數額確定本金。民間借貸的利息,實質上是借款人因實際使用貸款人的資金而在雙方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若本金未交付則不會出現支付利息的問題,預先收取利息的做法,實為變相減少了本金,不符合民間借貸互利互助的精神。
其次,《合同法》第200條中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內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提利息。”該條是對民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目的是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獲取更大利益、提前收回利息、減少借款風險,從而加重借款人負擔、侵犯借款人利益,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實踐中,預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將利息計算入本金;二是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無論哪種方式,都使借款人的實際借款數少于合同約定的數額。故對《合同法》第200條不應機械的理解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為,凡屬于預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實際取得的借款數低于借款合同約定的數額的,均應予以禁止。
最后,本案周某在借款當日提前收取應在三個月后收取的利息,使江某實際得到的借款為8.8萬元,少于借款合同約定的10萬元,影響江某對資金的正常使用,屬于將利息計入本金的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江某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即8.8萬元償還周某借款并計算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雙方所協定的借款月利率4%,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故本案江某、鄒某應當償還周某借款8.8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本案部分訴訟費用。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qtht/qitajdal/2182.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