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S店里,銷售員承諾有辦法“搞到”車牌,可能很多人都會心動,至于拍牌照行為到底是個人的行為還是4S店的行為,就很少有人去細究了。
2014年10月,委托人鄧某與被委托人趙某在某汽車銷售公司相識。趙某向鄧某表示其能夠保證在兩個半月之內拍到上海牌照,鄧某逐與其簽訂了委托合同,并支付了98500元。兩個月半月后,鄧某得知無法拿到車款,也無法退款,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同時,鄧某認為委托協議是在某汽車銷售公司營業地點簽訂的,趙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公司應當承擔管理責任。
法院認定,趙某接受委托拍牌照的行為與公司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公司不可能對于員工在公司經營場所所有的行為進行監督,公司并未收取任何委托費用,無需承擔管理責任。
由于購車與車牌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加之拍牌照的難度日益增加,準車主心急如焚,但需要注意,代拍行為在法律上屬于個人行為,委托時仍然需要謹慎選擇相對方,避免后期求償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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