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9月趙某到某超市購物,進超市之前,她將裝有蘋果7S手機的挎包交超市服務臺保管,服務員收下后交給趙某存包牌。趙某購物完畢憑牌取自己東西時,發現挎包內的蘋果7S手機已經丟失,于是趙某進行要求超市賠償。
超市則認為,雙方之間雖存在保管關系,但趙某存包時包內是否有蘋果7S手機無法確定。
趙某稱,存包時她告訴服務員里面裝有蘋果7S手機,但對方并未打開查看。趙某認為自己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雖然超市方并未進行查驗,也應當視為默認。就在事實上與超市達成了一個委托保管合同,物品丟失之后,作為保管方的超市應該按照物品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雙方協商未果,趙某將超市起訴到法院,2017年7月法院作出判決,超市賠償趙某蘋果7S手機一部。
【分歧】
對于本案,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超市不需要付賠償責任,因為趙某未向超市工作人員說明自己物品的價值等相關情況。
另一種意見是超市應該賠償。趙某履行了聲明,雖然超市方未查驗,也應視做默認。事實上趙某與超市達成了一個委托保管合同。
【評析】
上海經濟律師贊同第二種意見。
消費者在進入大型超市購物時,往往要將所攜物品交與超市保管,但雙方又不可能為此簽訂書面合同。
因此,在這類賠償糾紛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判斷證明所存物品的實際價值。對于消費者來說,在存放物品的時,最正確的做法是先與負責人員說明一下自己物品的數量和價值等相關情況。
此外,建議超市對貴重物品的管理建立系統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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