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錢某有一筆應收款16萬元,為打款方便,需要一個對公賬戶,因其沒有開設對公賬戶,便與其親戚黃某達成協議約定,由黃某提供其個人出資的餐館(系個人獨資企業)的賬戶,錢某將應收款16萬元打入該賬戶,再由黃某取出轉給錢某??蓱湛畲蛉朐撡~戶后,黃某拒不取出支付給錢某。錢某為追回16萬元,起訴至法院。
【評析】
首先, 錢某與黃某之間不是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當事人一方獲取的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本案中黃某獲取的16萬元,是與錢某協商的結果,是有合法根據的,故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是不當得利。如果錢某由于疏忽打入黃某的對公賬戶17萬元,則其中的1萬元是沒有合法根據的。
其次,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者是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在約定期限內或因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錢某與黃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錢某將應收款16萬元打入黃某個人出資餐館的對公賬戶,由黃某取出后再轉給錢某,而不是由黃某保管該16萬元,故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并非保管合同。
最后,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受托人提供的是一種勞務,委托人可支付報酬也可不支付報酬。本案中錢某委托黃某將打入其開設的對公賬戶16萬元取出后再轉給錢某,兩者之間形成了無償的委托合同關系。黃某本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委托事務,可黃某拒不將收到16萬元交給錢某,錢某可基于委托合同向黃某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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