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萬某搬遷,入住新房,原告張某為慶祝萬某喬遷之喜,特向被告韓某定做了一張紅木書桌作為賀禮,并在訂貨單上特別注明于萬某搬家之日,將該紅木書桌運送至第三人萬某家中交付。張某向韓某支付了定金3000元,預付款1000元,交付后支付剩余價款,并約定違約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紅木書桌制作完畢后,被告韓某委托謝某將其按約交付給萬某,但在運輸途中,書桌不慎被損壞,萬某拒絕收貨,要求重新制作并交付。
原告張某與被告韓某協商不成,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雙倍返還定金。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訴訟主體和合同關系中的主體的確定,無法明確案件中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
【評析】
本案中的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也稱受益人)作出給付,第三人因而取得請求權。在此類合同中,第三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
萬某為受益人,因標的物有瑕疵而拒絕收貨,并要求債務人韓某重新做,此時第三人萬某已經提出了獨立的請求,債務人應當履行。萬某的請求權來源于原告張某和被告韓某之間的合同,雙方已經約定萬某享受合同的權利、利益,規定了其請求權。如果韓某不重新制作書桌,則張某可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和返還定金。
而在被告這一方,韓某抗辯稱,謝某運輸不當使書桌損壞,應當由謝某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此抗辯理由不成立?!逗贤ā返?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韓某和謝某之間屬于委托關系,謝某未按約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害應當又債務人韓某承擔。
【總結】
張某因合同約定,有權向韓某要求賠償損失和雙倍返還定金;韓某賠償后,可依據和謝某之間的委托合同,向謝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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