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某影視傳媒公司與A公司簽訂《關于電影貼片廣告播放委托協議》,協議約定:某影視傳媒公司在50個城市345家影院為A公司投放5萬場廣告,每場費用50元。某影視傳媒公司必須在約定的城市和影院發布貼片廣告(另附影院明細)。若貼片廣告實際放映場次超過了計劃場次數了,某影視傳媒公司有權停映廣告,A公司無需對超映場次支付廣告發布費。如果缺少了某個影院的廣告播放,將按該影院已播總場次×50元進行扣費。
廣告播放結束后,某影視傳媒公司通過廣告放映證明顯示其在案涉電影公映期間共為A公司在56個城市364家影院播放廣告62106場。A公司認為符合協議約定的有效播放場次為40109場,其余21997場因在協議約定外的影院播放,是不符合約定的無效播放場次,故A公司按40109場次向某影視傳媒公司結算廣告費。某影視傳媒公司認為已按協議播放超過5萬場貼片廣告,且廣告效果良好,完全實現A公司的合同目的,A公司不應扣款,故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支付廣告費余款1099850元及相應賠償。
【評析】
1、本案廣告播放協議屬于委托型服務合同,受托人依約履行具體行為是受托人的核心義務和此類合同的基本特征。在委托型服務合同中,判定受托人履行債務是否符合約定的標準不是債務履行結果而是債務履行過程。本案A公司在協議中詳細約定某影視傳媒公司在播放廣告時應遵循的具體方式、時間、場所和數量等內容,正是基于上述考慮。
2、如果委托型服務合同的受托人違反具體行為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則受托人喪失相應的支付報酬請求權。具體到本案爭議問題,A公司應否全額支付廣告費,關鍵是某影視傳媒公司在協議附件影院名單外播放廣告的行為是否在相應范圍內構成根本違約。
3、確定委托人合同目的,應綜合考慮委托事務的特性及風險防范、道德因素,以對委托人合同目的進行客觀化和具體化。就本案而言,A公司合同目的不能抽象地界定為“通過某影視傳媒公司播放廣告提高特定產品知名度”,也不能籠統界定為“某影視傳媒公司為A公司播放特定內容的廣告”,而應將時間順位、場所、廣告媒介和廣告內容全部予以考量,將A公司合同目的界定為“某影視傳媒公司按約定時間順位、場所在特定電影中播放特定內容的廣告”。
綜上所述,鑒于本案A公司委托人的合同目的是某影視傳媒公司受托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順位和影院場所在特定電影中播放特定內容的廣告,而某影視傳媒公司在協議附件影院名單外播放21997場次廣告的行為背離合同目的,因此某影視傳媒公司該部分廣告播放行為在相應的范圍內構成根本違約,故喪失了相應的支付報酬請求權。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廣告行為所產生的效果是不可量化的,故只要廣告方是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則應視為達到了合同目的,反之則不然。判決駁回了某影視傳媒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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