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由多種因素間接結合導致的交通事故案件,系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
陳某兒子滿月,邀請親朋好友包括金某、譚某、葉某等20人左右于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酒店喝滿月酒,為慶祝陳某兒子滿月,朋友們都購買了煙火等禮物。金某、譚某、葉某等人從各自的車上拿下煙火準備在酒店院內燃放,但酒店的保安不讓在院內放煙火,要求到外面燃放。于是,金某、譚某、葉某等人將煙火放置于酒店門口的非機動車道內準備放。陳某下看到朋友們都已將煙花放置好便說:“放、放”。與此同時,胡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至酒店前路段處時,遇燃放煙花,車輛偏駛非機動車道,與對面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后經查明摩托車駕駛員無駕駛證并且車子無牌號),致胡某當場死亡,侯某也連車帶人倒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后胡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摩托車駕駛員侯某、參與放煙花的金某、譚某、葉某、陳某及酒店經營者邵某承擔賠償因胡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一、被告金某、譚某、葉某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某作為事故發(fā)生當日煙花燃放的慶祝對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金某、譚某、葉某實際與被告陳某之間形成一種無償幫工關系,責任當然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而本起事故中,幫工人被告金某、譚某、葉某顯然沒有做到提醒過路人注意安全的職責,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店是否應因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承擔責任?被告邵某作為酒店經營者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公眾在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應不能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同時要特別注重對他人人身和財物安全警惕的義務。本案中,酒店業(yè)主對客戶在其酒店大門外非機動車道內方煙花時未進行適當?shù)陌踩崾?,故也存在一定的過失。被告邵某作為酒店的業(yè)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三、案涉被告與死者胡某之間責任比例應如何劃分?
本案系一起由多因素間接結合導致的交通事故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其實胡某的逆向行駛是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侯某無證駕駛也存在過錯,其駕駛的摩托車系無牌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應由被告侯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其余被告根據過失大小按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具體情節(jié),法院認定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之外,按各方的過錯程度由被告侯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金某、譚某、葉某、陳某共承擔15%的賠償責任,酒店經營者即被告邵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其余的損失由原告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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