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幫工人駕駛車輛前往幫工過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被幫工人應就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損害賠償承擔連帶的責任。
【案情介紹】
2013年7月某日葉某駕駛小客車外出辦事途中車輛發(fā)生故障拋錨,便電話叫其朋友牛某前來往幫忙修車,于是牛某叫來了朋友莊某一同前往。
牛某駕駛自己面包車并載著莊某等人一起前往幫忙過程中因意外發(fā)生單車事故,面包車側翻,造成莊某受傷,莊某被送往醫(yī)院搶救后,傷勢極為嚴重。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作出了事故的認定,事故牛某負全部責任,莊某無責任。莊某住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20多萬元,經(jīng)委托鑒定,莊某的傷構成九級傷殘。
事發(fā)后,葉某與牛某共支付醫(yī)療費5萬元,因各方就賠償費用的支付問題多次協(xié)商無果,莊某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牛某、葉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35萬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共有二點:一是本案是否屬于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二是是否應當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
(一)是案件定性問題。原告認為:原告的受傷是在前往幫工過程中造成的,其前往幫工的行為在整個幫工活動的全過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案應定性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被告葉某和牛某認為:因為幫工活動尚未開始,原告等人前往幫工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只能定性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認為:被告牛某應葉某的要求組織他人提供義務幫忙并駕駛車輛載著莊某等人前往幫忙,且被告牛某已告知原告莊某義務幫工的內(nèi)容,莊某乘坐牛某駕駛的車輛前往幫工地點與義務幫工活動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聯(lián)系,可歸屬到義務幫工的過程中,原告在義務幫工的過程中受到傷害,應定性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二)是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4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原告莊某是在前往幫工途中受到傷害。被告牛某駕駛車輛前往幫工過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被幫工人即被告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牛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與被幫工人即被告葉某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案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莊某乘坐由牛某駕駛的車輛前往幫助葉某修車,在前往幫忙的路途中因車禍導致受傷,其前往幫工的行為在整個幫工活動的全過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本案應定性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被告牛某作為幫工人,駕駛車輛前往幫工過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被幫工人即被告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牛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莊某請求幫工人即被告牛某和被幫工人即被告葉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據(jù)此,判令原告莊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扣除被告葉某和被告牛某已經(jīng)支付的5萬元,尚有各項賠償款30萬元由被告葉某支付。二、被告牛某對上述賠償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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