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在酒后離開時飲酒人之間便產生相互勸阻、保護的注意義務,如果都違反了這種義務,并且因此發生了損害后果,飲酒當事人就應該按照各自應盡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情】
2013年7月10日晚李某過生日邀請了好友張某、馮某、任某、翁某和譚某五人一起吃晚飯(譚某駕駛機動摩托車赴宴),席間六人都喝了酒。晚飯后馮某搭乘譚某的二輪摩托車離開。凌晨1時譚某駕駛摩托車與公路左側的行道樹相撞,致馮某當場死亡,譚某受傷。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譚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不承擔責任。
【分析】
本案中李某邀請張某、翁某、任某、馮某和譚某五人一起吃晚飯。席間六人都喝了酒,且飯后唱歌又喝了酒。在離開時,六人之間便產生了相互勸阻和保護的注意義務。馮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雖然是譚某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所致,但李某等四人相互之間沒有盡到有效的勸阻、保護的注意義務是導致馮某死亡和譚某受傷的間接原因,亦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作為此次聚餐娛樂的發起人,理應承擔更多的勸阻、保護義務,相應的責任比例也越高。馮某明知譚某已喝酒的情況下,其不但沒有勸阻譚某駕車,自己還要搭乘譚某的摩托車,其行為本身具有一定過錯,應該承擔次要責任。譚某明知酒后駕駛機動車具有危險性仍然酒后駕車搭乘他人,對馮某的死亡,譚某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本案中飲酒當事人李某、張某、翁某、任某、馮某和譚某六人應該按照各自應盡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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