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管理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 情
萬某與幾個朋友到楊某所開飯店就餐,午后2點多鐘,萬某到飯店后院去洗手間時,被楊某喂養的狼犬咬傷左小腿,急忙趕到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隨后又到醫院進行傷口清創包扎。由于咬傷嚴重,深達筋膜,為防病情惡化,萬某又到市中醫院看傷并住院治。事發后,楊某百般推托責任,萬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
分 析
本案中,原告方提供證人的當庭證言與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能夠相互印證,且與原告方提交的幾份病歷、出院記錄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原告萬某在被告楊某所開設的飯店就餐過程中被被告飼養的狼犬咬傷左小腿后部;而被告方提供的證人證言及照片,僅能證明被告楊某飼養的狼犬在通常狀況下是圈養的(有鐵柵欄并拴有鐵鏈子),而不能證實當日午后2點多鐘該狼犬的狀況,故對被告方的辯稱理由不予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人身及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如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管理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故本案原告萬某主張其所受之傷系被告楊某所飼養的狼犬咬傷,且其自身無過錯,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萬某在被告楊某所開設的飯店就餐過程中,被被告楊某所飼養的狼犬咬傷,而被告提供的證據又不能證明原告受傷是其自身過錯所致,故被告楊某理應對原告方的損失進行賠償,但原告方主張的誤工費及護理費損失,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該兩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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