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8月4日5時35分左右,孟某騎自行車至國道一處地方,被一輛貨車撞倒當場死亡。公安交警部門通過調取監控錄以及現場調查,認為肇事車為一藍色貨車,由東往西行駛,肇事后向西逃逸。監控錄像顯示,當日案發前后該路段只有兩輛貨車經過蘇DXXX貨車以及看不清車號的大貨車??床磺遘囂柕呢涇嚐o法查證。蘇DXXX藍色貨車和看不清車號的貨車均有肇事嫌疑。公安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肇事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孟某不負事故責任。孟某的親屬作為原告起訴要求蘇DXXX藍色貨車的車主及駕駛員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第十條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在其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對于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要求加害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并且他們的行為都有具有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危險性。發生的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部導致,但無法判定具體加害人。這種危險性是指對造成損害具有高度真實性的或確定可能性的危險,應從行為本身、周圍環境等方面,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分析。在多個機動車的共同危險行為中,不能確切、具體地證明各個機動車的危險行為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鑒于存在具體加害人不明這一因果關系證明上的困境,為了緩和受害人的舉證困難,并給其充分的救濟,法律要求共同危險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構成法定的因果關系推定。
本案中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受害人孟某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監控錄像顯示,當日案發前后該路段只有兩輛貨車蘇DXXX貨車以及看不清車號的大貨車經過。蘇DXXX藍色貨車和看不清車號的車輛均具有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這兩輛車駕駛人的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并應就本起事故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認為車輛與行人發生接觸才為危險行為的觀點缺乏依據。
【裁判】
原審判決認為,原告無證據證明蘇DXXX貨車即為肇事車輛,也無證據證明蘇DXXX貨車與受害人發生接觸,原告主張某DXXX貨車以及另一輛看不清車號的嫌疑車輛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再審認為,蘇DXXX貨車和看不清車號的車輛均具有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這兩輛車駕駛人的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并應就本起事故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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